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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一家旅游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发布:2017-03-20 15:59,更新:2010-01-01 00:00

 注册一家旅游公司,有着繁琐的手续和硬性限制.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首先办理旅游公司得满足先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旅行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三)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
①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②传真机、复印机;
       ③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四)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设立旅行社,需要提交这些资料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缴纳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为2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为140万元
(二)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1个月前,旅行社应当办理续存手续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三)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前款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①旅行社与银行双方同意依照《条例》规定使用质量保证金;
       ②旅行社与银行双方承诺,除依照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四) 旅行社符合《条例》第十七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
 (五) 旅行社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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